有机养殖基地基础条件及要求2017-03-12 20:07浏览数:560次
一、养殖基地环境 1.空气: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饲料原料种植基地和养殖场“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的证明。 2.土壤:企业出具饲料原料种植基地和养殖场“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5084中二级标准”的检测报告。 3.农田灌溉水:企业出具饲料原料种植基地“水质符合GB5084规定”的检测报告。 4. 牧禽饮用水:企业出具养殖场“水质符合GB/T 19630.1-2005附录C.1要求”的检测报告。 5.必须保证饲养的牧禽类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牧禽类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 二、养殖基地平行生产 1.有机牧禽类和非有机牧禽类需要完全分开饲养。 2.贮存有机饲料和非有机饲料的仓库要分开,并设置明显标记。 3.有机牧禽类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 三、养殖基地牧禽类的引入 1.应引入有机牧禽类。当无法引入有机牧禽类时,允许引入常规牧禽类,但不得超过18周龄。引入后,需完全按照有机方式饲养,建立起有机繁育体系。 2.引入的常规牧禽类不能受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疫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四、饲料基本要求 1.需用有机饲料饲养。 2.日粮中必须配以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 3.配合饲料中的主要农业原配料都应获得有机认证,如不能提供“有机认证”的证明,养殖场则需要提供与“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与“本地区有合作关系农场”签订的“按照有机标准要求生产饲料原料”的协议。 4.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5.禁止给牧禽类饲喂同科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饲喂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 五、饲料添加剂基本要求 1.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 2.允许试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3.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 4.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化学合成的开胃剂、防腐剂、化学合成的色素、非蛋白氮、化学提纯的氨基酸、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六、养殖基地饲养条件 1.牧禽类的饲养环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牧禽类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①足够的活动空间和时间,运动场可以有部分遮蔽 ②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 ③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 ④足够的垫料 ⑤足够的饮水和饲料 ⑥不适用对人或牧禽类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2.饲养牧禽类允许使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 3.禁止采取使牧禽类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方式等限制牧禽类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 4.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牧禽类遭受野生捕食动物的伤害。 5.禁止强迫喂食。 七、养殖基地疾病防治 1.允许使用GB/T 19630.1-2005附录C中所列的消毒剂。允许在牧禽类绝对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GB/T 19630.1-2005附录B中的物质。 2.消毒处理时,应将牧禽类迁出处理区。定期清理牧禽类粪便。 3.允许实行国家法定的预防接种,但接种的疫苗不能是转基因疫苗。 4.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牧禽类进行预防性治疗。 5.允许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牧禽类使用常规兽药,但必须经过该药物的停药期的二倍时间之后,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6.禁止为了刺激牧禽类的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他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牧禽类的生殖行为。 八、养殖基地非治疗性手术 禁止进行断喙、断趾等非治疗性手术。 九、牧禽繁殖 1.提倡自然繁殖 2.禁止使用激素促进牧禽类的排卵和分娩 十、产品包装 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含有合成杀菌剂、防腐剂和熏蒸剂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袋或容器。 十一、产品储藏和运输 1.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放,必须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不与非有机产品混放。 2.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或受到污染。 十二、转换期 1.饲料原料的转换期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2.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3.牧场、非草食动物运动场草地的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2个月,如果从未使用过禁用物质,转换期可以缩短到6个月。 4.蛋用牧禽的转换期为6周,达到转换期后,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未达到转换期前,只能作为有机转换产品出售。 |